|
|
||||||||
“喂,您好,您的房子出售嗎?”“我不賣房,你怎么知道我的手機號?”這是梁先生這個月接到的第12個中介電話,每當他質問對方如何獲得他的個人信息時,電話就掛斷了。
隨著互聯(lián)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和迅猛發(fā)展,互聯(lián)網領域信息安全問題日益突出,與梁先生有同樣遭遇的人也越來越多。24日上午,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表明立法機關向危害網絡信息安全的行為“亮劍”。
“個人電子信息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關系到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民法專家王利明說。
立法回應社會需求
“當前,隨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賣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網絡詐騙、誹謗等違法犯罪活動大量發(fā)生,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就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指出,“我國有關的法律規(guī)范還比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jù),與信息化發(fā)展和維護人民群眾在網絡活動中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相適應。”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中心主任劉德良指出:“網上非法買賣個人信息泛濫,凸顯出依法加強網絡管理、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huán)境的重要性。”
事實上,通過立法加強網絡信息保護,是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全國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和建議,僅在今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就有442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這方面議案14件。
為回應社會需求,從去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成立專門工作小組,就推進網絡信息保護立法開展專題研究。經多方聽取意見,反復研究修改,最終形成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重點針對我國當前網絡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完善相關制度,為加強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維護網絡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據(jù),以適應當前互聯(lián)網健康有序發(fā)展的需要。”李飛表示。
加大保護個人電子信息力度
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決定草案明確了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同時,草案還對個人信息收集者的義務作了多項規(guī)定。
對此,王利明認為至少有三點意義:一是保護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三是規(guī)范網絡活動,維護互聯(lián)網的健康發(fā)展。
那么,如果公民發(fā)現(xiàn)個人信息受到侵害,該怎么辦?草案作了相應的監(jiān)督規(guī)定。“賦予公民必要的監(jiān)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等網絡違法行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李飛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