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點一:手機話單造假?
警方提供的手機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簽名、蓋章,并且不是移動公司出具的話單原件
2007年6月18日,王朝案第一次開庭。開庭后,便有越來越多的疑點浮現(xiàn)出來。
警方推斷王朝行蹤的一個依據(jù)是,“139××××1190”通話單。在庭上,王朝的辯護律師首先對該清單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手機通話單一般記錄這樣一些信息,機主的手機號,本機呼出呼入的號碼,呼出呼入的時間,附件基站的站名,還有通訊時手機的串碼。
也正是這組串碼,讓辯方律師王振榮生疑。
每個手機都有個單獨編號,叫做手機串碼。王朝的手機串碼是,3515280150805473。.
而在通話單上,2006年8月11日14:30,出現(xiàn)了另一個手機串碼,3551740065086301。
北市區(qū)警方解釋稱,刑偵大隊通過串碼技術分析,發(fā)現(xiàn)139××××1190電話卡曾于14:30時,在被搶手機上使用。也就是說,警方認為,那個尾號86301的手機串碼,是屬于陳小菊的手機。
但辯方律師指出,陳小菊使用的三星手機為一行貨手機,其包裝盒顯示,串碼尾號是8638,且只有15位。
而通話單上“陳小菊”的手機串碼則是16位。
在庭上,控方稱,手機串碼后兩位是任意的,后兩位號碼不對,也是同一部手機。
一位移動公司的技術人員告訴記者,所有行貨手機,手機串碼是唯一的,不可能出現(xiàn)兩個串碼,而且位數(shù)還不對。
辯方律師還指出,通話單上,王朝的手機串碼對應的,是一部直板的諾基亞手機。陳小菊在問訊筆錄中稱,疑犯使用的是一部翻蓋手機。
還有一點讓辯方律師生疑的是,北市區(qū)公安分局提供的“139××××1190”通話單上,沒有出具人的簽名,也沒有出具單位的公章。
王振榮說,作為證據(jù),必須要有出具人、出具單位的簽名和蓋章。
在“13930111190”通話單上,有著這樣一句說明,“該話單系我單位從石家莊市移動公司調取,與原件無異”,上面蓋有保定市公安居北市區(qū)分局刑警大隊的公章。
王振榮說,那原件在哪兒呢?刑警大隊有資格證明,該話單與原件無異嗎?
北市區(qū)公安分局對此曾這樣解釋,該電話清單系公安機關調取移動公司存儲器內數(shù)據(jù),經(jīng)加工整理而成,用以確定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