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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國家人口計生委網(wǎng)站消息,國家人口計生委日前專門下發(fā)通知,要求進一步精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時所需材料;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均有責任為其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并實行首接責任制。
通知明確,要切實解決同一城市內(nèi)人戶分離、集體戶口等人群的辦證難問題。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通知強調(diào),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證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各地要加大主動公開力度,將與群眾密切相關的計劃生育證件的辦理依據(jù)、條件、程序、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證明材料的目錄、申請表式樣、是否收費、服務承諾等信息在網(wǎng)站、辦事場所等進行公開,使群眾了解服務內(nèi)容和流程。
通知要求,進一步精簡群眾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時所需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要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需補齊的全部材料。對于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等,符合辦理條件且材料齊全的,即時辦理。戶籍所在地在為群眾辦理再生育服務證時,要簡化程序、方便群眾。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計劃生育相關證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要主動上門辦理。在辦理相關證件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通知要求,流動育齡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均有責任為其辦理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登記),并實行首接責任制。戶籍所在地要落實源頭管理責任,為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出具婚育情況證明材料。對于流動育齡夫妻因長期或多次、多地流動無法證明婚育狀況、信息核實確實存在困難等特殊情況,受理地可依據(jù)當事人的承諾,為其辦理生育服務證(登記)。戶籍所在地和現(xiàn)居住地要加強協(xié)調(diào)溝通,履行信息核查責任,不得相互推諉。要切實解決同一城市內(nèi)人戶分離、集體戶口等人群的辦證難問題。
通知要求,在縣、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務大廳設立計劃生育便民服務窗口,實行集中辦證。沒有政務大廳的,人口計生部門要設立便民服務窗口,方便群眾辦證。同時,要主動接受媒體和群眾的監(jiān)督,通過“12356”陽光計生服務熱線等渠道,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推諉、拖延或拒不辦理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通知最后要求,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眾辦證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