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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官員公車私用墜亡獲政府賠償”引爭議

        2012-03-02 16:20:26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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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關于“云南官員公車私用墜亡獲政府賠償”的新聞引來網民熱議。

        2009年3月,時任云南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駕單位公車,帶著家人、朋友辦私事,意外墜亡,近日,法院竟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其家屬34萬余元。網友普遍認為法院的判決不合理,是變相鼓勵公車私用。

        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文富在接受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采訪時稱,根據(jù)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已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是否賠償要等最后的判決。

        “公車私用獲賠償”引網友質疑

        2月27日,云南網一條題為《云南官員駕公車上墳墜亡 法院判政府賠償34萬》的新聞迅速在網絡上傳播。該新聞稱,2009年3月31日,時任云南省昆明市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經單位領導批準,支付300元燃油費后,借用單位公車,帶著妻子李冬梅和三個朋友前往昆明市東川區(qū),為岳母遷墳。然而在即將到達目的地的時候,出現(xiàn)了意外,車輛翻墜。事故造成包括張文新夫婦在內的3人死亡,另兩人受傷。事故發(fā)生后,昆明市公安局東川分局交警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張文新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云南網報道稱,2011年7月,張文新之子張鑫將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訴至法院,索賠其母親李冬梅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yǎng)費、食宿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36萬余元。2011年9月7日、11月21日,東川區(qū)法院兩次公開審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張鑫以及張文新的岳父李國榮經濟損失共計348465元。

        該新聞迅速被多家網站轉載,引來眾多網友熱議。“公車私用還可獲賠,這是什么道理?”“法院這么判是在變相鼓勵公車私用”,多數(shù)網友認為法院的判決很荒唐。金羊網評論稱,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并非企業(yè),是國家權力機關,人大的錢都是來自財政,來自納稅人,作為納稅人,我們有十二個理由反對這種無理的賠償。

        網友“大人不玩躲貓貓”稱,在這個事故中,張文新有責任,尋甸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有責任,恰恰是納稅人沒有責任,但為事故埋單的卻是納稅人。網友“加冰橙”稱,毀掉的車是納稅人買的,用來賠償?shù)腻X也是納稅人的錢,而出的事是私事,太荒唐了。

        被告方已上訴

        為何要判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東川區(qū)法院認為,張文新在公休期間,單位批準其駕駛公車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李冬梅死亡,被告尋甸縣人大常委會未盡到管理義務,故應當對李冬梅在事故中死亡這一損害后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張鑫的代理律師胡瓊花認為,車輛所有權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把車借給張文新有償使用,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子在網上曝光后,許多法律專家直言此案“判錯”了。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姚歡慶稱,這個案子的關鍵是要弄清楚因果關系,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未盡到管理責任”與李冬梅死亡之間并不存在相當因果關系,前者只能說是后者的一個條件,只有查出車輛本身有制動等方面的問題,因車輛缺陷導致死亡發(fā)生,據(jù)此才可能要求單位承擔責任,否則,便如同小偷偷車后撞車身亡,反要車主因管理不當賠償一樣,是很可笑的邏輯。

        云南弘石律師事務所主任何如惠表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知道張文新公車私用,并且收取了張支付的燃油費,而交警認定作為駕駛員的張負事故全責,那么單位就要和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受損害的乘客均可以向單位索賠,因此,東川法院的判決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對于網友質疑此案的“荒唐”邏輯,何如惠認為,法律在這方面也是有救濟途徑的,單位和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后,還有個內部責任劃分的問題。像此案中,張文新負事故全責,人大就可以在賠償乘客損失后再來向張文新索賠,雖然其死了,也可以要求他的繼承人在其繼承范圍內賠償。  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文富在接受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審法院將此事件定性為交通肇事案,但沒有針對事故中張文新和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的責任進行劃分,有失偏頗。  趙文富告訴記者,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根據(jù)相關程序,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已經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是否賠償還要等待昆明中院的進一步判決。

        公車私用何時休?

        四川在線網友評論認為,對于這起公車私用賠償案,最重要的其實不是爭議該不該判決賠償,而是如何從制度的源頭將公車的管理、使用、責任充分納入法治軌道,徹底杜絕和防范公車私用的泛濫。

        網友“大人不玩躲貓貓”稱,公車私用,歷來是黨和政府嚴厲禁止的,而在此次事故之前,公車私用在當?shù)匾矐摬皇鞘裁春币姷氖虑椋绻皇前l(fā)生事故,可能這樣的公車私用,還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fā)生。據(jù)稱,事發(fā)后,尋甸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積極做好死者家屬的安撫工作和善后事宜,并對加強公務車管理工作進行再強調、再重申、再部署、再要求,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三湘都市報》評論說,在目前的中國,公車私用是司空見慣的事,且大多官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公車改革“改”了很多年,探索的途徑或模式也有不少,就是落不了地。特權思想、舍棄不了公權私用是根本原因。這也正是張文新案得以產生的社會大背景。換句話說,公務用車按相關“規(guī)定”借給機關內部的人,本身就是一種特權行為,外人是享受不到的。

        云南網友“風之末端”稱,“不準公車私用”這是從中央到省市的一致口徑,斬釘截鐵,沒有半點含糊,但政策到了下面就有很多“對策”。比如,尋甸縣就天才地給公車私用制定了一個前提“有償使用”。“風之末端”稱,一些機關制定的“內部規(guī)定”表面上合情合理,實際上是和國家規(guī)定繞彎彎或對著干。

        還有網友表示,如果公車改革依然“下有對策”,可以想見的是,張文新之類的悲劇還會重演。

        來源:新華網(“中國網事”記者 趙大春) 編輯:寧波

        編輯: 寧波  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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