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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中國憲法規(guī)定的辯護權而建立的辯護制度,是中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體現(xiàn)了國家對生命、自由等人權的尊重。國務院新聞辦公室9日發(fā)布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指出,近年來,中國改革和完善辯護制度,改變過去司法實踐中“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獲得辯護。
白皮書介紹,中國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人在法院審判階段才有權委托辯護人。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就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后有權委托辯護人。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
證人出庭對提高庭審質量至關重要。白皮書指出,為提高證人出庭率,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證人必須出庭的范圍,建立了證人出庭作證補助機制。規(guī)定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證人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完善證人保護制度。對一些嚴重犯罪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不公開證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方式,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或者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保護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