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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夜店的“罪”與“惑”

        2012-08-31 08:53:37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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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夜店的“罪”與“惑”

        近日臺灣報紙猛打夜店惡少李宗瑞

        “夜店有我難忘的生命記憶:慶祝聯(lián)考(高考)結(jié)束,第一次當(dāng)眾唱歌,向老婆求婚……”

        ——一位記者

        “明知道夜店就是男人把妹(追逐女性)的地方還去,不就是想結(jié)交闊少嗎?結(jié)果被闊少迷奸拍照,活該!”

        ——網(wǎng)絡(luò)留言

        “夜店?會去啊,收工后進(jìn)去喝一杯,和人聊聊天,然后回家睡覺。”

        ——一位出租車司機(jī)

        夜店本是歌舞場,展眼魔窟人皆謗。

        曾經(jīng)是臺灣金光閃閃、星光熠熠之地,但8月1日臺警方發(fā)出通緝令追拿涉嫌迷奸、拍照的夜店公子李宗瑞,自此夜店卷進(jìn)迷奸、黑道、醉生夢死的劇情,明星躲之不及,媒體連篇累牘,全民上陣偵察……夜店攤在陽光之下。

        李宗瑞逃亡20多天后投案,但此刻人們已經(jīng)懶得理會這個闊少的一筐爛事,倒是更有興趣探究夜店的“罪”與“惑”。

        在臺灣,夜店是營業(yè)到凌晨的娛樂場所的總稱。包括有大舞池的舞廳、裝潢講究的Lounge Bar(酒廊)、各種主題的酒吧、有現(xiàn)場表演的夜總會、小菜伴酒的日式居酒屋等。

        夜店已經(jīng)成為臺灣都市生活的一部分,電視里談?wù)撝沟甑娜ぢ劊瑘蠹堧s志刊載著明星在夜店的俏影,境外名人到訪臺灣也到夜店一游。夜幕之下,夜店扎堆的街區(qū)是時尚之地,穿梭著跑車、美女、明星、三五成群羨慕“上流”生活的年輕姑娘。

        但當(dāng)車馬聲悄、夜色深沉,“尸體”、“撿尸大隊”、“驗尸者”這些恐怖的字眼便浮上燈紅酒綠,這些都是夜店用語,“尸體”指酒醉倒臥在夜店和附近街邊的女性,“撿尸大隊”指把他們帶走的人,而“驗尸者”便是性侵或拍不雅照的惡棍。

        沒有哪位走進(jìn)夜店的女性想成為“尸體”,但如果心有煩悶,再加上酒精和夜店特有氣氛的催發(fā),失控醉倒也會發(fā)生。更可怕的是,如果不幸成為目標(biāo),有人會在飲品里下藥制造“尸體”,這不只發(fā)生在少不更事的小姑娘身上,一位大陸觀眾熟知的資深女明星,和朋友一起給一位新開張的夜店捧場,同去的朋友幫著她點(diǎn)了一杯雞尾酒,她喝了兩口便覺手腳無力,久走江湖的她知道中招,馬上起身打車回家,至今不知道這杯酒在哪個環(huán)節(jié)被做了手腳。

        如果中了“迷奸水”的招,醒來會失去一段記憶,想控告都無從告起。

        此次夜店公子李宗瑞東窗事發(fā),令夜店之罪成為街頭巷議的話題。在臺北一家知名夜店工作并且寫了《夜店之王》這本書的姜寧爆料,李宗瑞兩年前就曾在夜店把一位工作人員灌醉拖進(jìn)廁所,后來被同行的人勸住才罷手,坊間流傳勸阻者就是知名藝人小S的丈夫許雅鈞。許也是夜店常客,日前被警方請去“了解情況”,許表示“記不清了”,“應(yīng)該去問當(dāng)事人”。

        夜店之罪并非始于今日,除了迷奸,有些店被叫做“搖頭店”也是公開的秘密。警方接報“臨檢”,往往大燈一亮,所有的人都高舉雙手,各種藥丸散落一地,因為沒有贓物在身,警察也不能定誰有罪。

        夜店環(huán)境特殊、魚龍混雜,誰如果說不知道,那真是“很傻很天真”。但即使這樣,很多人仍然趨之若鶩。有人要人前燒金,奠定有錢人的地位;有人要火上澆油,炒熱夜店這一吸金的行業(yè);也有人愛慕虛榮,認(rèn)為“不去夜店枉少年”,沒混過夜店就很土很沒面子;也有人向往奢侈,難入豪門窺財神,就到夜店看看富商闊少如何玩樂;有些姑娘羨慕知名藝人嫁給混夜店的“高富帥”,希望自己也釣得金龜。

        臺灣一位名嘴拿著眾明星和李宗瑞過去的合影感慨:“過去多少小明星以站在李宗瑞身邊為榮,巴不得和他傳緋聞呢。”欲望,叩開了罪惡之門。

        夜店被李宗瑞案搞得灰頭土臉之際,一位知名夜店的女公關(guān)站出來為夜店叫屈:“夜店也有分別,好的夜店愛惜名聲,靠裝潢、音樂、精美飲食、貼心服務(wù)留住客人,不都是亂來的。如果名聲壞了,有身份的客人也不敢來了。”她現(xiàn)身說法,自己從街頭擺攤到被夜店看中招去做公關(guān),負(fù)責(zé)聯(lián)絡(luò)客人、舉辦活動,她還有一項任務(wù)便是如果有客人受到騷擾,她會出面“擺平”,保證客人的安全。

        姜寧也說:“如果夜店都是罪惡,那這個行業(yè)也就不會存在了。”

        臺灣的夜店文化應(yīng)該始于上世紀(jì)50年代美軍駐臺,那時臺北的天母、中山北路一帶出現(xiàn)了英式、美式小酒館,也有日式的居酒屋,但大多是外國人出入。上世紀(jì)70年代開始,迪斯科舞廳在臺北出現(xiàn),帶動了大大小小的舞廳紅了20年,普通百姓也走進(jìn)了夜店。進(jìn)入上世紀(jì)90年代,夜店開始多元化,各種酒吧、酒廊、表演場、卡拉OK吸引著不同的消費(fèi)人群。有人一擲百萬,也有“500元(新臺幣)喝到飽”的自助式聊天吧、點(diǎn)唱吧,這些場所部分融解了大都市的冷漠、緊張氣氛,令都市人在勞累一天后得到一個輕松、快樂、認(rèn)識新朋友的機(jī)會。一位媒體同行說:“南部的同學(xué)到臺北來,我都會請他們?nèi)ヒ沟辏蠹液葌€小酒、聽聽音樂、聊聊天。”談到“迷奸”問題,她說:“去夜店當(dāng)然要去知根知底的,那樣的店我是不會進(jìn)的。”

        去夜店的“潛規(guī)則”是:不單獨(dú)一人進(jìn)不了解的店,不喝陌生人拿的飲料,不落單,不喝醉。

        夜店本無罪,但入店有風(fēng)險。進(jìn)入開門營業(yè)的公開場所,花了錢還要“潛規(guī)則”,不免令人困惑:這個世界怎么了?

        如果說夜店已開成一朵惡之花,那這朵花由誰栽培?為何茁壯?

        明星名人是夜店最大的招牌,他們中的一些人流連夜店,引得追星族或千金買笑,或守株待兔期待偶遇。但有些明星在夜店放浪形骸,有粉絲拍到某知名藝人坐在外國明星球員的大腿上,也有粉絲目睹偶像滿身名牌卻風(fēng)塵十足。如果這些不良示范止于夜店門內(nèi)也就罷了,但有些明星在電視里大談夜店生活,誰穿了什么牌子的鞋、誰開了50瓶香檳、誰一個電話就能招來多少“正妹”……一名一線男主持人自身就是夜店老板,一次他在節(jié)目里笑話另一名在場男明星的夜店女友,引來幾位明星的“貶女”大戰(zhàn),拜金、物化女性、低級趣味就這樣通過媒體傳播開來。

        不管是否主觀故意,媒體對社會的是非觀和價值判斷影響甚大,但為了吸睛和收視率,有些臺灣媒體真是“道義放兩邊”,“語不驚人死不休”。一位身為暢銷書作家的女主持人做了一個“比比誰是大小姐”的節(jié)目,把幾位據(jù)說是“富二代”的姑娘請上臺,請他們比拼誰家更有錢。其中一位姑娘自稱“珠寶世家”,家里到處是鉆石,她小的時候誤吃一顆就值500萬,家里的傭人都等著伺候她上廁所……看她煞有介事,更顯荒唐做作,成年人一聽一笑而已,但這樣的比拼會給孩子樹立什么樣的目標(biāo)?

        一個闊少做惡不可怕,一家夜店有罪不可怕,但如果闊少之惡、夜店之罪緣自社會價值觀的扭曲、大眾道德觀的崩潰,那才是眾人的惡夢!

        編輯: 馬原 標(biāo)簽: 尸體 潛規(guī)則 高富帥 臨檢 撿尸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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