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統(tǒng)計,民間借貸糾紛在我市商事糾紛案件中占了三分之一。
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tǒng)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出臺了《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廣泛征求并吸納了全市部分中、基層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金融辦、人行重慶分行、市銀監(jiān)局、市工商聯(lián)、市律協(xié)等單位和個人的意見,并經(jīng)市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后修改形成。
昨日,市高院民二庭法官解讀了《指導意見》。
老公簽字借款
老婆也可能當被告
《指導意見》:夫妻一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雙方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解讀:雖然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為自然人時往往與共同債務的認定有關。如果允許一審時對夫妻提起訴訟,則可能更能方便當事人并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
不過,當被告與承擔責任并不能簡單地劃等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原告申請借條筆跡認定
被告應提供筆跡樣本
《指導意見》:原告僅依據(jù)借條提起訴訟,被告辯稱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虛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請鑒定的情況下,由原告承擔申請鑒定的責任。原告申請鑒定的,被告應當提供筆跡或公章比對的樣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真實的。
解讀: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當借條上的簽名或蓋章是否是借款人所為不能確定時,應當由出借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同時,將提供筆跡和公章比對樣本的責任分配給被告,因為被告的筆跡和公章在被告處,原告無法或難以獲得。
打了借條
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錢
《指導意見》:出借人僅依據(jù)借據(jù)提起訴訟,如果借款人對借據(jù)的效力、金額等提出抗辯并有證據(jù)證明存在買賣、承攬、居間(近似于中介,記者注)等基礎法律關系的,應當對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如果借款人對借據(jù)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
解讀:有借條,并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錢。借條上寫的內(nèi)容,也許不是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如被脅迫,這種情況下借條無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賭債,法院不予支持;還有可能是變相的犯罪,如行賄等。
案例:龐某于2008年2月25日、2008年4月9日分別向喬某出具借條,借款15萬元和137萬元,其中137萬元的系總借條。喬某將龐某告到法院追債。證人林某在庭審中出庭作證:“137萬元是龐某給喬某打的借條,喬某沒有借錢給他,我當時也在場。”
經(jīng)審查,法院認為,龐某向喬某出具的借條,實為工程好處費的約定。
據(jù)了解,龐某承建該公司工程僅一個月,即被取消承包權,故其不可能按約定給付好處費,雙方為此產(chǎn)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