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
根據(jù)中央經(jīng)濟工作會議和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部署,國務院決定,由審計署統(tǒng)一組織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對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審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債務審計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11〕6號)的要求,在各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級財政、發(fā)展改革、人民銀行、銀監(jiān)等部門和單位的積極配合下,審計署于2011年3月至5月組織全國審計機關4.13萬名審計人員,按照“見賬、見人、見物,逐筆、逐項審核”的原則,對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本級及所屬市(地、州、盟、區(qū))、縣(市、區(qū)、旗)三級地方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市級、縣級)的債務情況進行了全面審計(云南省盈江縣因地震未進行審計)。此次審計的范圍是:所有涉及債務的25590個政府部門和機構、6576個融資平臺公司、42603個經(jīng)費補助事業(yè)單位、2420個公用事業(yè)單位、9038個其他單位、373805個項目,共1873683筆債務。審計的重點內(nèi)容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同時對債務人出現(xiàn)債務償還困難時,政府需履行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和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也進行了審計。為確保審計數(shù)據(jù)和情況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每一筆債務,審計人員都依法進行了核實和取證,審計結果分別征求了省、市、縣三級政府的意見。現(xiàn)將審計結果公告如下:
一、地方政府性債務基本情況
(一)債務規(guī)模。
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174.91億元,其中: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67109.51億元,占62.62%;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23369.74億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其他相關債務16695.66億元,占15.58%(見圖1)。
在2010年底的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中,有51.15%共計54816.11億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和用于續(xù)建2008年以前開工項目的,其中:2008年及以前年度舉借31989.04億元,占29.85%;用于續(xù)建以前年度開工項目和償還以前年度債務本息22827.07億元,占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