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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州警方成功偵破白云區(qū)棠溪村崗貝經濟社梁某等18名社干部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案中16名涉案人員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受賄被依法逮捕。梁某等18名社干部在棠溪村“農民公寓”和“金光廣場”等項目工程招標、承建和出租過程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收受負責建筑施工的李某等人財物共計647萬元。(8月31日《南方日報》)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許多城郊村面臨征地拆遷,巨額的拆遷補償、日益升值的集體資產成為讓許多人眼紅的“唐僧肉”。農村經濟利益增大,村官職務犯罪呈上升趨勢,村級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中,窩案串案所占比例也越來越大。如,在石武鐵路建設中,黃陂區(qū)蔡店鄉(xiāng)港口村四名村干部因集體貪污施工方多給予的251968元征地補償款,被起訴至黃陂區(qū)人民法院。(8月22日 漢網(wǎng)-武漢晨報)六安市順河鎮(zhèn)某村的村干部梅某等6人,利用職務之便,將長期在外打工和已死亡的8個農戶名單一并申報,騙取國家專項資金36400元,每人分得6066元。從我們查處的村官集體腐敗案發(fā)現(xiàn),征地補償、惠農資金等發(fā)放要調經過多個環(huán)節(jié),個別貪婪的村干部合謀甚至與縣、鄉(xiāng)土地、農業(yè)等有關部門人員勾結作案,有的往往是村支書、主任、會計、出納等都參與犯罪。
村官集體貪腐頻發(fā)“根”在哪?據(jù)筆者分析,一方面在于村官本身,有的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識不懂,有的覺得自己平時付出很多,得到回報太少,有的認為收入沒保障,政治待遇上不去,有的成天接觸老板,互相攀比,心態(tài)失衡,思想變化,導致行動走偏,在錢財面前,心存僥幸,便伸出貪婪之手;有的認為要撈大家一起撈,有“法不責眾”思想,覺得班子集體貪腐更為安全。另一方面在于村官權力過于集中、村民自治和監(jiān)督乏力,甚至有個別村官是通過不法手段混進了村級班子,處處以“土皇帝”自居.作風霸道,財務管理不透明,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村財務收支狀況不公開,監(jiān)督乏力;有的村干部之間就有親戚或裙帶關系。這些都為村官集體腐敗埋下隱患。
筆者認為,要遏制村官集體腐敗,必須對癥下藥,首先必須要從村官思想素質、文化水平、法治觀念方面存在的問題入手,強化教育培訓,提高村官的思想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防腐能力;其次,必須加強對村官的監(jiān)督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制約村官權力,破解權力集中,建立監(jiān)督網(wǎng)絡,讓村官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最后,要全面推進村民自治,必須讓村民懂得如何進行自治,通過培訓、宣傳欄、廣播電視等手段,提高村民參與村民自治的能力。(謝啟東 作者單位:江西南康市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