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Z-2F火箭曾將神舟送上太空火箭研制部門索賠10萬元
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馬公司),在產品廣告宣傳中使用長征運載火箭形象后,被長征系列運載火箭的主要研制單位――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告上法院,索賠10萬元。昨天,豐臺法院科技園審判區(qū)開庭審理了此案。
運載火箭研究院訴稱,寶馬公司在2010年第11期的《看天下》雜志發(fā)布了一則寶馬汽車平面廣告,使用了將神舟飛船送上太空的長征系列運載火箭CZ-2F的火箭形象。研究院認為,寶馬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將其研制的運載火箭形象用于廣告宣傳,利用運載火箭知名度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產品的社會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請求法院判令寶馬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元。
昨天,寶馬公司辯稱,中國的長征系列火箭已經有超過100次的發(fā)射,公司在廣告圖案中使用的火箭圖形屬于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正當使用,運載火箭研究院對其不享有任何權利。此外,公司的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范的任何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公眾根本不會產生任何混淆和誤認。而且,“寶馬”品牌及其系列的寶馬汽車,是在汽車領域享有極高知名度的品牌,寶馬公司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利用運載火箭研究院的“火箭圖形”商標,去“淡化”本已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寶馬”品牌。寶馬公司在委托設計和使用廣告圖案過程中,已經在可能的注意力范圍內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不存在利用運載火箭研究院“知名度”的主觀故意,也沒有侵犯其任何合法權益,要求法院駁回運載火箭研究院的訴求。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