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自首和立功是司法實踐中非常復雜、具體處理中往往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8日對外發(fā)布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個司法規(guī)范性文件的發(fā)布是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意見》對正確處理自首、立功問題,嚴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進一步提高刑事審判質量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了解,目前我國刑法總則對自首和立功只用了兩個條文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7個條文作了細化規(guī)定。但近年來新類型“自首”“立功”時有出現,刑法和司法解釋因制定時間早、規(guī)定較原則,已不能完全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進一步規(guī)范了自首、立功的認定標準,嚴格了認定程序,明確了從寬處罰幅度。《意見》共分八個部分作了規(guī)定,其中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采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的處理、立功線索來源的認定、自首和立功處罰原則的具體把握等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來源:新華網(記者 楊維漢 陳菲) 編輯: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