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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下午1時30分,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公開審理了自掛牌成立以來第一起行政案件,即原告上海泰瑞物業(yè)發(fā)展公司訴上海市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案件。
澎湃新聞記者在庭審現(xiàn)場看到,敲響這第一槌的是三中院院長吳偕林,由其擔任審判長,并與副院長璩富榮和行政庭庭長張文忠組成合議庭。被告一方的出庭應訴人員則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
敲響這第一槌的是三中院院長吳偕林,由其擔任審判長。澎湃新聞記者雍凱圖
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上海市龍吳路沙家浜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用地單位原為上海龍華房地產開發(fā)經營公司,原告上海泰瑞物業(yè)發(fā)展公司為該地塊合作開發(fā)權利人及該地塊在建工程所有權權利人。2003年1月9日,徐匯區(qū)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將該地塊建設用地許可證過戶至上海匯成房產經營公司。
2003年1月23日,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據(jù)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要求,作出變更登記,核發(fā)房地產權證。
原告發(fā)現(xiàn)上海匯成房產經營公司取得系爭土地房地產權證并開發(fā)該地塊,遂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系爭土地權證。2014年12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違法,請求予以撤銷。
被告則辯稱,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為房地產登記部門,核發(fā)系爭房地產權證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協(xié)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行為,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原告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即不屬于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故被告認為,被訴行政行為并無不當,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天的庭審中,三中院院長吳偕林擔任審判長,與副院長璩富榮和行政庭庭長張文忠組成合議庭。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合議庭依法從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依據(jù)、行政程序、認定事實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了合法性審查。
經審理,合議庭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行政復議的市住宅建設和房屋管理局、市規(guī)劃和國有土地管理局核發(fā)系爭房地產權證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協(xié)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行為,依法不屬于被告行政復議受理范圍,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依法有據(jù),程序合法,事實清楚,合議庭經認真合議評議,依法當庭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合議庭負責制將成為新常態(tài)
在庭審現(xiàn)場,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在事實調查之前,審判長就依法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制度要求進行了釋明。尤其是在庭審結束后,審判長代表合議庭向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法律釋明,將原本應該在出具裁判文書后的答疑釋明提前至庭審結束后。
庭審后,吳偕林說:“庭審判決后,用簡明扼要、淺顯易懂的方式將法法律釋明告知原被告雙方,將會在行政訴訟中起到很好的導向作用,促進原被告雙方更好服判息訴。”
這樣一種法律釋明的新方式也將成為三中院今后庭審中的新常態(tài)。
在3月25日舉行的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fā)布會上,吳偕林總結道:“今天的案件由我擔任審判長,并與副院長璩富榮和行政庭庭長張文忠組成合議庭。而今后,三中院將制定院庭長辦案規(guī)定,明確院庭長參與辦案的任務,真正落實院庭長作為法官的首要職責,而不僅僅是承擔審判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責。”
據(jù)吳偕林介紹,該案進行了當庭宣判,合議庭三位成員之間盡管分工不同,但權利平等,對作出的裁判共同負責。在庭審調查和辯論結束后,合議庭根據(jù)案件情況進行了評議,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并在休庭后給出了裁判結果,這是合議庭三位成員集體作出的裁判結果,裁判文書也只要由合議庭成員起草審核并由審判長簽發(fā)即可。
“合議庭負責制將成為今后三中院合議庭辦理案件的基本模式,真正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吳偕林說。
庭審現(xiàn)場。澎湃新聞記者雍凱圖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將常態(tài)化
值得注意的是,當日的庭審中,被告方出庭應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副主任劉平。吳偕林表示,類似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也將成為三中院日后庭審的新常態(tài)。
他指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行政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有利于行政機關負責人直面行政相對人,直接感受和回應來自相對人的提問和質疑。
據(jù)吳偕林介紹,上海市政府曾經出臺《關于本市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和旁聽審理的指導意見》,對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上海法院多年來也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即將于5月1日實施的修訂后《行政訴訟法》第三條對此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上海三中院作為全國首個跨行政區(qū)劃法院,理應在司法改革方面走在前列,先行先試,積極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常態(tài)化。
“本案在確定庭審日期后,上海三中院即與市政府法制辦進行溝通,建議其負責人出庭應訴,同時發(fā)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建議函》。市政府法制辦負責人主動提出應當配合三中院工作,做好出庭應訴的表率,在第一時間確認了該辦副主任出庭應訴。”吳偕林說。
吳偕林預計,隨著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5月1日開始實施,以及立案登記制的推行,三中院的行政訴訟案件預計將會進一步增多,領域也會進一步拓寬。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簡介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是根據(j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設立的全國第一家跨行政區(qū)劃法院。自2014年12月28日掛牌成立以來,共受理行政一審案件7件,行政二審案件16件;受理刑事一審案件3件(均為走私類犯罪案件,由海關緝私局偵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其中,行政案件主要涵蓋不服政府信息公開告知、不服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公證執(zhí)業(yè)投訴處理意見、不服司法鑒定執(zhí)業(yè)活動投訴處理答復、要求履行法定職責、房屋登記、勞動與社會保障等13種類型案件。
根據(jù)《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案件管轄的暫行規(guī)定》,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案件:1、以市級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以市級行政機關為上訴人、被上訴人的二審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識產權行政案件);2、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訴的案件;3、原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案件;4、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