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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在體檢中被查出有“乙肝”,張女士被迫辭職。事后,張女士將曾任職的公司訴至海淀法院。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賠償張女士3萬元。
今年30歲的張女士原是圓科公司的一名員工。2012年,在公司的一次體檢中,張女士被查出乙型肝炎(俗稱“乙肝”)。張女士稱,她一邊抓緊治療,一邊堅持工作,但公司多次責備其工作質量不合格,要求其離職。被迫離職后,張女士起訴向圓科公司索賠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圓科公司表示,張女士是因其個人原因主動離職,公司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張女士和圓科公司簽署了兩份文件。一份是圓科公司提供的離職申請,該離職申請顯示的離職理由為張女士主動提出離職。另一份文件是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協(xié)議明確了“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經(jīng)濟補償”。
法院認為,雖然兩份文件所顯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圓科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就勞動關系解除的理由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認定雙方勞動關系是協(xié)商一致解除,而提出者是圓科公司,并判令圓科公司向張女士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3萬余元。
>>法官釋法
“乙肝”患者勞動權受保護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在入職時要求勞動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項目的體檢報告,或打著福利體檢的名義檢測乙肝項目,并據(jù)此來錄用或辭退員工,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在入職體檢中不應檢測乙肝項目。同時,《就業(yè)促進法》第30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即便是乙肝患者,用人單位也應依法保護患病職工的合法權益,如確因勞動者身體原因無法繼續(xù)工作,也應本著關愛勞動者的原則,妥善解除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