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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村民相某承包山場后,同意村民張某擅自開采鐵礦石。記者昨天獲悉,密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判處相某有期徒刑1年,張某也被另案處理。
法院查明,相某于2014年2月初至2月21日,明知村民張某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仍同意張某在其承包的位于密云縣的山場內(nèi)擅自開采鐵礦石。2014年2月22日,相某被刑事拘留。經(jīng)鑒定,相某承包山場內(nèi)被擅自開采的鐵礦石為172.8噸,價值5.5萬余元。
據(jù)悉,此案案發(fā),是密云縣國土資源局礦管執(zhí)法隊和政府工作人員巡查,發(fā)現(xiàn)有貨車裝鐵礦石,隨即向警方報案。張某目前已被另案處理,他非法開采鐵礦石是為了賣錢。
法院認為,相某已構(gòu)成非法采礦罪,并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