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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男子董某為了獲得遣送訪民的業(yè)務,向駐京辦民警行賄3.5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以行賄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6個月。
董某現(xiàn)年29歲,2009年9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10年7月15日刑滿釋放。
西城檢察院指控,董某于2012年間,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首都體育館附近等地,分三次支付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駐北京聯(lián)絡處掛職人員、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民警韋某3.5萬元。2014年3月25日,董某被偵查機關抓獲。
韋某因構(gòu)成受賄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除了董某給予的3.5萬,他還收了另外一名遣送訪民的人給予的13.5萬(本報2014年11月22日曾報道)。韋某掛職鍛煉期間的職責為“協(xié)助領導具體抓駐京信訪維穩(wěn)工作,負責到京上訪人員勸返工作和聯(lián)系上訪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接回上訪人員等事宜”。
據(jù)董某供述,他于2012年開始在北京從事運送上訪人員的事情,同年初認識了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駐京辦的韋某。同年4月至11月間,韋某陸續(xù)給他安排過三次從北京遣送訪民回黔東南凱里等地的業(yè)務,在從當?shù)卣杖≠M用后,為了能讓韋某多給自己安排遣送訪民的事情,他分三次以現(xiàn)金的形式共給了韋某3.5萬元。
法院認為,董某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構(gòu)成行賄罪。董某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董某因其他違法行為在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行賄行為,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行賄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