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長期遭到老公楊某家庭暴力,家住重慶北部新區(qū)的劉某忍無可忍起訴離婚,并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7月6日,重慶市江北區(qū)法院發(fā)出首份人身保護裁定書,對劉實施人身保護。其中,除了禁止楊某繼續(xù)實施暴力外,還禁止其利用電話、信件、網(wǎng)絡等方式騷擾劉某。
從7月1日開始,重慶市20個基層法院將在全國率先試點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新規(guī),遭受家庭暴力者可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新規(guī)可為防止家暴提供更有效救濟途徑。
探索更好的反家暴方式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由于舉證難、隱蔽性等特點,家庭暴力案件的審理,也是法律界難點問題。重慶市高院日前出臺《關于開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和《關于開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程序規(guī)定》兩個文件,探索更好的反家庭暴力方式。
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家庭暴力受害人救濟途徑主要有兩種:一是請求離婚,并請求賠償;二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求助或知情人員進行舉報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制止、調解。
“但無論是事后的懲罰機制還是事中的勸阻調解機制,都無法保證受害人的權益再次受損。”重慶市高院副院長宋令友向記者介紹,“人身安全保護令”賦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時的司法救濟手段,具有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功能。
根據(jù)規(guī)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通過傷情照片、診療材料、證人證言等,或者施暴者帶有威脅、恐嚇、騷擾的電話錄音、短信、網(wǎng)絡聊天記錄等,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如果法院作出保護裁定,48小時內將被送達被申請人(施暴者),被申請人將被9條禁令限制,包括禁止利用電話、信件、網(wǎng)絡等方式騷擾被害人,對被害人實施跟蹤、窺視,進入受害人住所或其他活動場所,擅自處分受害人居住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等。
同時,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構成故意傷害或殺人等,在法院審理時將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予以輕判。對一些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yǎng)、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罪犯,將被酌情增加其減刑幅度,或依法從寬適用假釋。